李娜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王女士诉被告甲村委会、甲村8组一案
来源:李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0
浏览量:555

在原告王女士诉被告甲村委会、甲村8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女士诉称20111024日与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甲村8组村民彭某登记结婚,后将户口从原户口所在地迁至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甲村。2013716日因和丈夫彭某感情不和离婚。而2012年被告村组土地因商业征用,被告给甲村8组民人均分配征地款45000元,但未给原告王女士分配,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其征地款4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甲村委会辩称原告不属于本村村民且嫁过来属于骗婚,所以未给原告分配。经审理查明20111024日原告与甲村8组村民彭某结婚,并于201111月将户籍迁至甲村。甲村的征地款分配方案规定可参与分配人员为20121258日前的本村在册农业人口。在已给原告王女士分配征地款45000元后,因王女士与彭某正在诉讼离婚等原因又收回了已分配的45000元。法院认为被告甲村8组在已给原告分配征地款后又收回改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被告甲村8组的请求应予支持。因此判被告甲村8组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女士征地款45000元并承担原告诉讼费。

在本案中,王女士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将案件的时间线与证据链结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内容由李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娜律师咨询。
李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50好评数2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D座15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娜
  • 执业律所:
    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7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西安
  • 地  址:
    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D座15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