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不当得利一案中,王某某因孩子上学事宜找到王某,王某承诺可以联系学校并找收取王某某现金50000元。之后事情未办成,2014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还钱,可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仅还5000元,原告王某某将被告王某告上法庭并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经济状况不佳只能按月归还1000元直至还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由于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孩子入学事宜,被告在办事未果后应将收取的钱款返还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某45000元及诉讼费925元。
在本案中原告在当初签订合同时注意合同格式,为后来的诉讼保留下较完整的证据。同时及时咨询律师,通过诉讼的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债权。